转贷不可取 风险需警惕
更新时间:2025-01-07 已浏览:16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我好心借钱给你,怎么手续费还要我自己出?”在梅江区法院调解室内,黄某情绪激动地说。
去年4月,林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黄某借钱。由于手头没有闲钱,黄某便通过网贷平台贷了3.4万元转账给林某,约定每月按期还款。后因林某未依约还款,黄某将其起诉至梅江区法院。
梅江区法院收案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林某向黄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款3.7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每月还款3700元。”为何借条显示数额比实际转账数额多3000元?
黄某解释,这是因为他从网贷平台贷款时支付了3000元手续费,在借款时,林某曾承诺承担这笔手续费。在调解过程中,林某表示自己愿意还款,但认为这笔手续费不该由自己承担。
出借人的资金源自网络贷款,此类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调解员向当事人释法析理: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的资金应当来源于自有资金。若套取贷款资金转贷给他人,违反了贷款时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获利数额较大,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原告黄某将个人贷款转借给林某的行为应属合同无效,林某应将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返还给黄某。
之后双方达成调解,林某将剩余资金归还给黄某,不承担黄某个人贷款行为产生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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