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坠河溺亡 家属索要52万赔偿 法院这样判
更新时间:2022-06-17 已浏览:59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因为喝酒上头驾驶摩托车不当坠入村道旁的浅水沟后,久久不能起身导致溺亡,谁该为此负责?近日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颇有争议的民事案件。

去年7月的一天凌晨,丁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梅江区某村道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坠河溺亡。事发后,市公安局交警直属大队对现场进行勘验,认定丁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的四名家属不服,他们认为导致丁某死亡的原因是案发地的村道主管部门没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应有的管理维护义务,才会让丁某没能及时避险,掉入河中。遂将事发路段所在的村委会、镇政府及梅江区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费共52万余元。

三被告辩称,涉案路段属四级公路(类),道路建设时未有技术标准要求,水圳亦无设置警示标志的相关要求道路委员会自筹资金建设,路面宽度4.7米,设单车道,路肩宽度0.5米至1.3事发路段的路肩宽度1.3米,夜间有路灯照明。该道路建设时,未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护栏,因属单车道,亦无需划车行道分界线道路外侧的水圳深约0.9米,此深度的水圳危险度不高,无设置警示标志的相关要求,如果受害人未醉酒驾车,不可能导致溺亡。故三被告认为应当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由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

梅江法院认为,该案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按照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故三被告对涉案道路均有管理和维护义务,但其管理维护是否存在缺陷?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事故道路只是微弯道路,不属于国家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标准》的7.0.3规定的危险路段,不属于必须在路安装防护装置的路段故三被告不存在道路管理维护的缺陷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与丁某死亡无民事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涉案道路为村民日常通行的村道,夜间有路灯照明从交警打捞现场照片可以看出,案发时道路一侧的河水深只到成年人髋部位置,对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不足以产生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危险。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醉酒后对认知可能造成影响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并应自行避免相关风险但丁某却醉酒后独自驾车,因操作不当坠入河中,造成死亡后果,应对损害后果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判决后,丁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