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措施不到位致工人被压伤 雇主要担责
更新时间:2020-09-01 已浏览:116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建筑工地上的吊车作业是一种危险系数较高的工作,组织安排工人进行吊车作业的负责人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障好工人的人身安全,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梅江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工人在协助高空作业时,被吊起的石块压伤了脚,雇主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过错,被判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

2019年9月下旬,吕大哥经人介绍到李老板承包的梅城某房地产工地提供劳务,主要工作是搬运试压石块,就是将每块重量约为5吨的试压石块两边的绳耳挂上吊车的吊钩或从吊车的吊钩取下。9月29日中午,李老板安排吕大哥在工地从事试压石块的搬运工作。吕大哥要爬上堆至三、四米高的试压石块上,把石块两边的绳耳挂上吊车的吊钩,再由吊车将石块吊下地面。当时,雇主李老板未安排安全员现场指挥工作,也未为司索工和吊车司机提供对讲器材以确保施工安全。吕大哥站在石块上随吊车的吊钩上升至约三、四米高时,要移步到堆放在同一水平的另外一块石块上。就在吕大哥左脚刚踏上另一石块之时,吊车吊着的石块却移动了,吕大哥左脚滑到两块石块之间被夹了一下,痛得他大声呼叫,但吊车司机并未发觉这一险情,又操作吊车移动了一下吊钩吊着的石块,吕大哥的左臂又被石块夹了一次。事发后吕大哥被送院治疗,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今年初吕大哥把雇主李老板靠上法庭索赔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吕大哥从事的“司索工”工作,在工作时需要与吊车司机相互配合,尤其是在高空作业的时候,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李老板在施工现场没有安排安全员指挥工作,也没有为司索工和吊车司机提供对讲器材以确保施工安全,对吕大哥在工作时身体受到损害负有完全过错责任,因此依法判令李老板对吕大哥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