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2018)粤1402刑初171号
被告人王涛,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捕前住梅州市梅县区。2018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7日经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9月4日由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8)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王涛表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3日19时00分许,被告人王涛酒后驾驶粤M×××××号小车行驶至X950线清凉山路段时,与路边电线杆发生碰撞后跌落至坎下耕地,造成人员受伤、车辆、供电设施、农作物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王涛在梅州市中医医院进行血样抽取。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王涛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38.2mg/100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认定:王涛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涛已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梅州市裕泰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4000元;郑某秋香蕉树、龙眼树等经济损失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涛被抓获的经过证明,身份证明及前科记录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疾病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损失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涛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涛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视为具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王涛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黄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