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2018)粤1402刑初183号
被告人林镇涛,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塑料制品销售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梅江区。2018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9月4日由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8)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镇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林镇涛表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镇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林镇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林镇涛在朋友许某2坤家喝酒聊天。3时20分许,林镇涛酒后驾驶粤M×××××号轻型货车由梅江区环市路平远路口往千佛塔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梅路中高峰村道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追尾碰撞到同方向杜某1驾驶的粤M×××××号小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到报警到现场处理事故,随后将林镇涛、杜某1送到嘉应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林镇涛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275.2mg/100ml,杜某1送检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林镇涛君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杜某1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镇涛赔偿了杜某1车辆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3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镇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1、许某1、林某、陈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及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林镇涛被抓获的经过证明,身份证明及前科记录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表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被告人林镇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镇涛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镇涛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镇涛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视为具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林镇涛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过重,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镇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