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14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8-10-08 已浏览:3007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402刑初177号

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岳平,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现住原籍。2018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8)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岳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李岳平表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岳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岳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李岳平驾驶粤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梅正路经古洲路往八一大道行驶,当行至古洲路梅江农信社路口时,与高某1驾驶的粤T×××××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岳平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李岳平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152.1mg/100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岳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负主要责任,高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岳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1的陈述,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李岳平被抓获的经过证明,身份证明及前科记录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及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疾病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情况说明,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被告人李岳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岳平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岳平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岳平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李岳平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岳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冰萍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黄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