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2018)粤1402刑初185号
被告人黄雪玉,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营佬吉照相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捕前住梅江区。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XX泰,系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8)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雪玉犯赌博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黄雪玉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雪玉及其辩护人XX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雪玉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被告人黄雪玉的犯罪数额有异议,提出被告人黄雪玉是从犯,具坦白和立功表现,其身患严重疾病,家庭困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黄某8(另案处理)给了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的网址和该网站的一个赌博会员账号给被告人黄雪玉,用于赌博。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黄雪玉在其经营的佬吉照相馆内,通过当面投注、微信投注、手机电话投注等方式接受李某等多人外围“六合彩”投注,接受他人投注后黄雪玉再通过会员账号在“六合彩”赌博网站进行投注,赌资总金额达人民币319585元,从中获取网站返还的“水钱”约人民币20000元。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黄雪玉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赌博赃款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雪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1、黄某2、陈某1、李某、陈某2、叶某、吴某、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张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1、李某、黎某1、叶某、吴某、黄某3、黄某2、黄某7的陈述,立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黄雪玉交易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黄雪玉的人口信息表及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黄雪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雪玉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雪玉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被告人黄雪玉转给黄某7就是投注赌资,黄某7转账给被告人黄雪玉是投注后获利的都是的赌资,故其数额认定为319585元。其辩护人提出数额异议不成立。被告人黄雪玉主动接受多人投注,无证据证实其受他人指使,在本案起主要作用。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有立功表现,其辩护人提出其是从犯和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黄雪玉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阶段及法庭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应视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并能积极缴纳罚金,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雪玉及其辩护人以上述理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雪玉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雪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雪玉退出赌博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