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2018)粤1402刑初191号
被告人钟照康,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现住原籍。2018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8)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照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钟照康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照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钟照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钟照康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便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当行至梅江区江北五洲城汽车站红绿灯路段时,与曾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倒地受伤和两辆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证实:曾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照康驾驶车辆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十九条前款、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照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被告人钟照康被抓获的经过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钟照康的身份证明及前科查询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情况说明,公安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钟照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照康无视国家法律,交通安全观念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照康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钟照康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视为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钟照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照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