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2018)粤1402民初750号
原告:陈小松,男,汉族,1958年1月3日出生,现住梅州市梅县区。
被告:丘环强,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现住梅州市梅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伟杰,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小松诉被告丘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1000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债权是赌博债,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没有借钱给被告,被告也没有还钱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日,因被告欠原告赌“六合彩”的债务,经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150000元,书写《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内容为:“借到陈小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正),定以从2017年每月还款壹万元(10000),从2月1日开此。经借人丘环强,2017年1月2日。身份,电话134××××0177。”被告出具上述借条后并未还款给原告。原告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8年4月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到庭陈述,均承认原告主张的150000元借款为双方的赌博款,均表示承认错误,坚决改正,做守法公民。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请求的涉案债权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本案中,原、被告均承认原告主张的本案涉案债权是双方的赌博款,原告主张与被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违反了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涉案债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32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