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2018)粤1402刑初90号
被告人江清标,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梅江区客天下保安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蕉岭县,捕前住梅州市梅县区。2018年1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7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智勇,系广东嘉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清标犯赌博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江清标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苑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清标及其辩护人吴智勇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江清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挥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对指控被告人投注200期,投注138690元及8000余元的指控有异议,认为从证据上应认定其投注期数不超过68期,投注总额135790元,获利情况只有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具有悔罪表现,愿交罚金,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5年年底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江清标在梅江区客天下景区上班期间,通过手机通话、微信聊天等方式,收受谢某1、陈某1、丘某等人“六合彩”外围私彩的投注,其中收受谢某1投注额104310元,陈某1投注额33300元,丘某投注额180元,投注额共计人民币137790元,被告人江清标参与投注共约200期,获利约8000余元,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清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书证被告人的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书委托书、领条、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经过、证人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谢某1、陈某1、丘某、石某1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江清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清标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清标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江清标具有自首情节,经查,有抓获经过、被告人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江清标因涉嫌赌博,在公安机关已掌握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于案发当晚被公安机关在其工作地点客天下J区威尼斯北门岗内传唤至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进行讯问,该事实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情节,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提出关于投注金额等的辩护意见,经查,有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谢某1、陈某1、丘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等证据可证实谢某1、陈某1、丘某的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37790元,且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故被告人江清标的投注总额应认定为137790元,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信,其余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江清标归案后在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阶段及法院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符合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清标的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江清标的犯罪行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生产和生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法定条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江清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清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串号:860707030600034),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麻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