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2018)粤1402刑初86号
被告人陈淼彬,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捕前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2018年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永盛,男,汉族,1990年9月6日出生,系被告人钟永盛之亲友。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淼彬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陈淼彬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淼彬及其辩护人钟永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淼彬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淼彬与被害人梁某1在梅州市梅江区江边路致诚腊味店门口因车辆停放问题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陈淼彬用拳脚和从其摩托车内拿出的伸缩棍殴打梁某1,致梁某1受伤。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包皮处创口瘢痕长达100px,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4月28日,经梅州市梅江区检察院调解,被告人陈淼彬家属赔偿被害人梁某1人民币20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淼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1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疾病诊断证明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视听资料,刑事谅解书,被告人陈淼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淼彬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淼彬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淼彬归案后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阶段及法庭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可视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梁某1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梁某1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淼彬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人民陪审员 钟国争
人民陪审员 钟来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麻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