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2018)粤1402民初40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江支行,地址:梅州市梅州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896274900T。
负责人:罗伟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黎小建,均系该行员工。
被告:黄建,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原住梅州市梅县区,现于福建宁德监狱服刑。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江支行诉被告黄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建、被告黄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息合计241854.98元(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及至借款结清时的利息,2、判令处置被告的抵押车辆,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黄建辩称,本人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欠款本息合计241854.98元属实,因本人现在监狱服刑,无法偿还欠款。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3日,被告黄建于2015年9月9日向原告申请牡丹贷记金卡一张,卡号:62×××95。2015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黄建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透支209000元用于购买汽车,还款分36期,首期5825元,以后每期5805元,每月5日前偿还,手续费25080元,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透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同时,原告与被告黄建还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约定,以MB8281号汽车为上述债务作为抵押物。2015年5月7日,双方在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了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黄建截至2018年4月20日止,被告黄建累计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9015.72元、利息元、违约金元,本息合计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效,遂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黄建尚欠原告透支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牡丹卡使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被告亦确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本息和违约金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的抵押物已经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依法有效,原告要求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MB8281号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41854.98元,并从2018年4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计付利息和违约金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江支行;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江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MB8281号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7.82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2448.81元,由被告黄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