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14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8-07-02 已浏览:1957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402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达粦,男,199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现住原籍。2017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7日经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梅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达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侯达粦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瑞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达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侯达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9日01时30分许,被告人侯达粦醉酒后驾驶粤M×××××号小车由梅州市区往长沙镇方向行驶,途径206国道行驶至长沙镇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正在左转弯侯某明驾驶的粤M×××××号重型自卸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人员损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到报警到现场处理事故,随后将侯达粦、侯某明送到梅州市中医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侯达粦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95.1mg/100ml,侯某明送检的血液未检出乙醇成份。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侯某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路》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侯达粦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达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某明、江某强的陈述,被告人侯达粦被抓获的经过证明,身份证明及前科记录查询,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表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鉴定委托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被告人侯达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达粦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达粦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侯达粦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侯达粦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达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冰萍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