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1402刑初96号刑事审判书
更新时间:2018-07-02 已浏览:2211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402刑初96号

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秀兰,绰号“夹毛兰”,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捕前住原籍。2018年3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23日被逮捕。现在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冠概,绰号“黄阿二”、“矮古”,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捕前住原籍。199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因吸食毒品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23日被逮捕。现在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秀兰、黄冠概犯赌博罪,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钟秀兰、黄冠概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秀兰、黄冠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钟秀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冠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钟秀兰和陈某2、林某4、林某5、李某、杨某(均已判决)从早至晚,有空闲时就聚集在文化公园某处,分别各自设点坐庄,偶尔也两两合股坐庄,聚集群众利用扑克牌“斗牛”形式进行赌博,参赌群众可以在各自设的点流动下注,每天聚集至少20人以上进行赌博。被告人黄冠概和王某、宋某(均已判刑)则负责为庄家钟秀兰、陈某2、林某4、林某5、李某、杨某等人望风,然后分别向各位庄家抽取水钱。

2017年7月18日下午14时30分许,梅州市公安局梅某分局东山派出所民警在文化公园现场抓获陈某2、林某4、林某5、李某、杨某、王某、宋某及参赌群众叶某1、叶某2堂等5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3990元。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钟秀兰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某分局东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钟秀兰、黄冠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有证人张某月、郑某1、曾某、钟某1、戴某、张某、林某1、林某2、叶某1、郑某2、陈某1、邹某1等人的陈述,书证被告人被抓获经过及归案说明,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人陈某2、林某4、林某5、李某、杨某、王某、宋某的供述,被告人钟秀兰、黄冠概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秀兰、黄冠概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秀兰、黄冠概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冠概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钟秀兰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东山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冠概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钟秀兰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冠概酌情从轻处罚。上列被告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钟秀兰、黄冠概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秀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冠概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冰萍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麻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