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140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8-06-01 已浏览:1825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402刑初12号

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欣,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捕前住梅江区。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0日经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2日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欣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黄欣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4日0时50分许,被告人黄欣返回其位于梅江区三角镇御景东方住家,途经御景东方领域6栋楼下过道时,发现被害人周某1停放在该处的粤M××号轿车副驾驶室车窗未关闭。黄欣探身进入车内,并从车内拿出一支香烟进行吸食,之后继续前行,随后黄欣又转身返回,并将该车内的一个LV长款棕黄色钱包盗走,内有被害人周某1的身份证1张、银行卡2张、港币8000元(折算人民币7069.6元)、人民币900元及借据1张。当天下午15时许,周某1通过小区监控录像,在小区保安陪同下找寻到黄欣并要求其返还失盗钱包,黄欣遂当场归还港币6000元,并于2017年5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给周某1。

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黄欣的家属与周某1达成调解协议,黄欣取得了周某1的谅解。

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黄欣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某分局三角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人丘某的陈述,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欣的人口信息表及前科查询证明,被害人周某1的谅解书、收条,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欣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欣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欣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书,可依法从轻处罚。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欣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冰萍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麻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