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2018)粤1402刑初20号
被告人曲亚涛,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6日被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亚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曲亚涛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亚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曲亚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27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曲亚涛驾驶粤M××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梅州市区江北十甲尾路段倒车过程中,撞倒行人李某娇,致使李某娇被货车右后轮辗压,造成李某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曲亚涛父亲曲某报警,曲亚涛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
经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李某娇符合头部被重物辗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曲亚涛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无证据证明李某娇有导致此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曲亚涛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费用人民币240025.5元,被告人曲亚涛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6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曲亚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人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表、保险单,死者的身份情况及其他书证,经济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请求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曲某、谢某1的证言,被告人曲亚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亚涛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亚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曲亚涛具有自首情节,在发生肇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曲亚涛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曲亚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亚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麻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