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140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8-06-01 已浏览:1791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402刑初6号

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琼辉,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捕前住梅江区。2017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琼辉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罗琼辉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琼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罗琼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量刑建议无异议,提出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罗琼辉于2016年11月份左右认识被害人张某,相熟之后得知张某年事已高且平时独自居住在梅江区五洲路五洲糖专公司宿舍404房,遂在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罗琼辉多次利用自己去张某家中做客之际实施盗窃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2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罗琼辉在张某家中做客,期间看到张某从其卧室床上的被褥里面拿钱,便利用张某在客厅看电视背对着卧室门的时候,偷偷潜入张某卧室实施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300元。

2、2017年9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罗琼辉再次来到张某家中做客,趁张某不备实施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3、2017年10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罗琼辉再次来到张某家中,看到大门并未上锁,便趁张某不备,私自进入张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400元。罗琼辉准备离开套房时,被从厨房出来的张某女儿陈某发现,罗琼辉遂迅速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琼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罗琼辉的抓获经过,正面照片、户籍所在地、前科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现场苦难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的证言,被告人罗琼辉的供述及辩解、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琼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琼辉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琼辉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琼辉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罗琼辉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琼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自行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滕 婷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麻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