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14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8-06-01 已浏览:1982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402刑初28号

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俊,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捕前住原籍。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被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刘俊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刘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提出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月26日4时50分许,被告人刘俊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梅路嘉应大学附属医院门口路段时,与钟某祥驾驶的粤M××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7年1月26日6时15分,刘俊、钟某祥在梅州市嘉应大学附属医院抽取血样化验。

钟某祥血液检材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认定:刘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前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全部责任;钟某祥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刘俊的被抓获的经过证明、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证人钟某祥、周某双的证言,被告人刘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俊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检测,被告人刘俊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65.5毫克/100毫升,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俊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刘俊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滕 婷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麻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