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须知
更新时间:2016-03-21 已浏览:4101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1、受理范围: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裁判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刑事自诉、刑事公诉的上诉、抗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

2、基层法院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当事人不服判决(裁定)向我院提出上诉,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涉外30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

3、当事人提起上诉时,上诉状应直接交原审法院,同时应一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上述文件中均须填写清楚各自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4、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说明:不服一审判决全部判项的,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交纳;不服一审判决部分判项的,应当在上诉状中明确上诉请求的具体金额,按照该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5、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应当在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我院立案庭提交缓、减、免交费申请书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据,并注明联系电话和地址。凭我院批准同意缓、免交上诉费通知书到原审法院办理上诉手续;批准同意减交上诉费的应当按规定交纳上诉费。如果当事人的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不在上诉期内提出,我院将拒绝接受申请。申请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获得我院批准的,我院不同意缓、减、免交的决定及《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送达上诉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为送达。逾期交费,将会被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