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8-06-01 已浏览:4863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发布本公告:

一、在全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前主动到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四、具有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市两级法院将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本院严正敦促:被执行人要尽快到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心存侥幸,逃避执行。欢迎执行案件申请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执行法院举报、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0753-2325308            

梅江区人民法院:0753-2196758

梅县区人民法院:0753-2589970

大埔县人民法院:0753-5538133

丰顺县人民法院:0753-6688624   0753-6688625

五华县人民法院:0753-4181683

兴宁市人民法院:0753-3236898   0753-3236256

平远县人民法院:0753-8898662

蕉岭县人民法院:0753-7877623

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